首页 > 新闻资讯 > 政策法规 > 3月1日施行!这类灯具严禁使用
72021-06-04 15:37
文章摘要:景观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照明控制方法。严禁使用超亮度、超能耗灯具,如强力探照灯、大功率泛光灯、大面积霓虹灯等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,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附属建筑和建筑的结构安全
景观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照明控制方法。严禁使用超亮度、超能耗灯具,如强力探照灯、大功率泛光灯、大面积霓虹灯等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,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附属建筑和建筑的结构安全。近日,武汉市政府官网发布了《武汉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》。这种方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。
四类区域的建筑和结构。
应设置景观照明设施。
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景观照明的特别计划。禁止违反景观照明的特别计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。文物建筑、古树名木、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景观照明设施。
《办法》明确规定,下列区域的建筑和建筑应设置景观照明设施:
二江四岸、东湖等核心地区的建筑物、建筑物;
(二)黄鹤楼、龟山电视塔等标志性建筑和结构;
㈢机场、火车站等重要窗口设施;
(4)需要设置景观照明的其他区域。
禁止以下六种行为。
《办法》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破坏和损坏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:
(一)在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内,擅自植树、挖洞取土、设置其他物体,倾倒酸、碱、盐等腐蚀性物质或腐蚀性废渣、废液
擅自在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电缆,放置其它设施或接通电源;
擅自在景观照明管道上进行爆破、钻探、挖掘、焚烧等活动;
擅自迁移、拆除和使用景观照明设施;
擅自操作景观照明设施开关或改变其运行方式;
(六)其他损害或干扰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。
禁止大面积使用。
霓虹灯等超亮灯。
《办法》规定,景观照明设计应符合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》的有关要求,科学确定景观照明的创造性特征和方法、景观照明亮度、电力密度值等,统一考虑历史、文化、建筑、环境等因素,符合文化财产保护机构、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,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。
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的要求,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。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附属建筑和建筑的结构安全,也不得影响周围道路、机场、铁路等特殊信号灯的正常使用。湿地公园、山区和城市绿化区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时,应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。
景观照明应符合国家和省市节约能源的规定,合理选择照明方式,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和先进的照明方式。严禁使用强力照明灯、大功率泛光灯、大面积霓虹灯等超亮度、超能耗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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